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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养路费严格按车辆户籍征收(以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主为准),凡替外单位或个人挂牌注册的单位或个人均是纳费人。
养路费的征收范围
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车(包括简易三轮机动车)等机动车、挂车,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以及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包租给地方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缴费时间与手续
有车单位和个人应于月底前主动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关缴纳次月养路费,并领取“养路费缴讫证”。“养路费缴讫证”是有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行车凭证,领取养路费票证的各种车辆,要随车携带,以备查验;有效期内,通行全国;养路费票证遗失不补。养路费缴纳后,不办理退费、抵缴等变更手续。对不按规定时间缴费的,自欠费当月一日起按逾期天数每迟缴一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
领有临时牌证的车辆
按同类车辆的核定吨位或座位和临时牌证的有效期计证。有效期在旬内的按月费额的1/3计证,跨两旬的按2/3计征,跨三旬的按全月计征。
新购车辆
新购车辆,由车属单位持行驶证、介绍信、已缴养路费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关申请注册,填写“缴费车辆登记卡”,复印行驶证(私车还须一并复印个人身份证),建立车辆档案。上旬新增的按月费额计征,中、下旬新增的按旬费额计征。新增车辆领取牌照后应五日内办理登记缴费手续,逾期不办,将按有关规定处以滞纳金和罚款。
车辆报停和启用
车辆因故停驶,应于月底前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关交存行驶证、牌照,办理停驶手续,以次月起停缴养路费。因故被公安车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扣压封存的车辆,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车籍征稽机关查验后,办理停驶手续。车辆全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超期报停的按规定缴纳养路费。新增车辆月内不准报停。
车辆报停后重新启用:上旬启用按全月征费,中旬启用按月费额2/3计征,下旬启用按月费额1/3计征。
车辆的转籍、过户、改装和报废手续
省内转籍车辆和本辖区内过户车辆,需持双方证明信(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公安车管部门的过户证件到征稽机关办理过户手续。转入地征稽机关凭转出地征稽机关办理的“车辆调驻转出缴费通知单”登记征费。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按偷漏养路费处理,并责令限期补缴。
外省转籍到我省的车辆,按外省征稽机关征费截止日期证明函件办理起征手续,对无证明函件的按漏费车处理,责令从当年一月一日起按我省征费标准补缴养路费并处以20%的滞纳金。
车辆改装和报废,应随时持有关证件到车籍征稽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从次月起改征或停征养路费。对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按漏费或逃缴养路费处理。
车辆过户、换牌照、转籍,应随时持有关证件到征稽机关结清养路费后,换发养路费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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