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 | 宁夏 | 银川 | 石嘴山 | 吴忠 | 固原 | 中卫 |   
 
   缴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联网征费系统的安全,促进征费、稽查等项业务的发展,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联网征费系统(以下称征稽专网),是指征稽局广域网主干系统、各征稽分局、所子网系统和计算机及其相关的设备、配套设施,进行应用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征稽专网安全管理实行征稽局、分局、所三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征稽局征稽一科是征稽专网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征稽局计算机容灾中心机设备的使用维护,保障设备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负责主干网系统的运行安全,各征稽分局、所节点子网安全运行的监控、管理以及技术培训;负责全系统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异地容灾备份。
征稽局计算机中心已由农信社联社全资建立,其设备的使用维护、安全保障、征稽专网系统的核心数据安全、核心数据备份均由农信社负责。
第五条 征稽局各科室是征稽专网业务应用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行业务应用系统软件,负责应用系统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务数据的安全与备份。
第六条 各征稽分局应配备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网络系统维护员,负责本征稽分局各节点网络安全运行的监督与管理,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检查。定期对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进行维护和巡检,并对巡检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征稽局征稽一科报告。
第七条 各征稽所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设备的使用管理、网络设备使用维护、征稽专网使用管理以及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
第八条 各征稽分局、所应定期、不定期对职工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培训教育,局征稽一科可指导、帮助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培训结果,并根据本规定对网络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征稽专网管理
第九条 使用征稽专网的计算机设备必须是征稽局统一配发的计算机设备,按照应用业务工作的需要接入征稽专网,其它设备不得擅自接入征稽专网。
第十条 各征稽所配发的计算机设备必须且只能用于征稽专网,不得擅自拆卸或用于其它用途,严禁接入互联网,更不得将交换机拆封接入至互联网。
第十一条 各征稽所一律不得租用互联网线路,对现有的互联网线路在本规定发布后一个月内必须拆除。
第十二条 征稽局、分局配备的计算机设备根据工作需要接人征稽专网时,必须重新安装系统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杀毒,必须放在专门位置。全系统接人征稽专网的计算机在征稽分局、局征稽一科编号备案。
第十三条 征稽局、分局要严格控制使用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局、分局有关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经局长、分局长批准可接入互联网,其它计算机不得接人互联网。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接入征稽专网,需调整时必须经领导批准,重新安装操作系统及补丁程序、防病毒软件并进行杀毒。
第十四条 为保证征稽工作各项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应立足于使用征稽专网,一般不通过互联网进行业务数据的传输。宁夏交通规费征稽局通过在征稽专网上向内部提供信息、在互联网上向社会提供信息。
第十五条 征稽专网无线专用卡用于无线稽查,各征稽分局、所必须指定专人妥善管理,不得转借或改变用途。如果发生无线网卡丢失应及时向征稽分局、局征稽一科报告。
第十六条 各征稽分局、所必须指定专人管理网络设备,未经征稽局征稽一科通知,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的连线及配置参数。
第十七条 各征稽单位不得对非本单位人员授予登录征稽专网权限,并严禁任何非本单位人员操作本单位计算机。
第十八条 各征稽单位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保管个人系统登录卡和登录密码,若发生因登录卡丢失或失密造成的问题由原用户负责。各征稽所负责人的口令不得随意转移使用,若发生丢失登录卡,应及时向征稽分局、局征稽一科汇报,由征稽分局出具证明,由局征稽一科予以补发。
第十九条 做好计算机用电的安全防范,每天工作完毕后应关闭计算机和辅助设备电源,使用发电机应安装与交流电的转换开关,使用发电必须经过UPS才能接人计算机设备。

第四章IP地址管理

第二十条 征稽专网IP地址由征稽局征稽一科统一分配和管理,IP地址的申请、补充、更换均需书面报批。
第二十一条 IP地址实行与登记的联网计算机网卡的以太网地址(MAc地址,即所谓硬件地址)捆绑管理,以保证一个IP地址只对应一个网卡地址。
第二十二条 接入征稽专网的计算机应严格使用征稽局征稽一科分配的lP地址和指定的网关和掩码,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设置IP地址。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其他单位或个人试图登陆征稽专网,征稽局信息管理中心有权切断私自设置的IP地址入网,并进行追查,以保证征稽专网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病毒防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征稽局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系统杀毒软件的维护和计算机病毒的实时监控、防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接入征稽专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规定的杀毒软件,进行定期杀毒设置,并定期升级病毒库文件。
第二十六条 所有接人计算机设备必须安装统一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运行、拷贝工作之外的任何软件。
第二十七条 在接入征稽专网的计算机上不得擅自安装光驱、软驱等设备,不得使用其它的 USB设备。
第二十八条 各征稽分局、所要定期对所有计算机病毒防治、应用软件进行检查,对发现新病毒种类和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断开网络和停机,及时报告征稽局征稽一科,以便采取处理措施。遇突发、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征稽局征稽一科。
第二十九条 征稽局征稽一科通过入侵检测设备(IDs)对全系统计算机进行监控,如发现病毒、或非法入侵及时向有关征稽分局、所发出警报,由各征稽分局对相关计算机及时进行杀毒处理,并上报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对未使用征稽专网的计算机由征稽分局按照本规定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按照配备的要求摆放在固定位置,严禁私自更改硬件配置,并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在办公用计算机上不得安装非授权软件,对涉及重要内容的计算机需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其它管理项目同征费计算机管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征稽专网的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工作考核项目,列入年度交通征稽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宁夏交通规费征稽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中国机动车服务网
电子信箱:market@jdcfw.com
广州市传质广告有限公司
热线电话:020-38372735
网络维护:奥坤科技
粤ICP备05142262号 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