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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  

  1.本次办理旅游车辆营运手续,主要针对9座以下旅游车辆,且车辆购置日期截止至2006年4月18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关于旅游车辆报废标准,对9座以下旅游车辆制定如下经营期限,详见下表:
  3.所有办理的旅游车辆营运手续,一律不得非法倒买、倒卖或转让、出租。凡属非法倒买、倒卖或转让、出租的营运手续,运管部门不予认可,并按规定收缴相关证件,终止其经营权限,并处2000—10000元罚款。

  4.旅游车辆在经营期限内,若达到国家车辆强制报废标准或不符合旅客运输条件的,运管部门终止其旅游客运经营权。   5.本次办理的旅游车辆在经营期限内,一律不予办理更新手续。提出更新车辆要求者,视为自愿退出旅游运输市场。

  6.所有旅游营运车辆必须纳入符合条件的旅游运输企业,实行公司化管理。前来办理营运手续的车主,必须持有所属公司或企业的介绍信和担保书。

  7.本次办理手续时间为2006年4月20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双休日照常办理业务,逾期不予受理。

  8.今后需新增旅游车辆的,9座以下的旅游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于2007年办理营运手续时必须是1997年以后登记注册的车辆,于2008年办理营运手续时必须是1998年以后登记注册的车辆,依此类推。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9.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车辆,在旅游淡季准许报停。一次报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者运管部门将终止其经营权。

  10.由于我区旅游客运季节性强,客源有限,旅游客运存在经营风险,望有意从事旅游客运的业主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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